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0 月 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5420296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按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相關事項,均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規定辦理,其中第 13 條已明定,領取定期退撫給與之教職員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2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6 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4 項、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辦理。另,針對支(兼)領月退休金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事實認定及其請領退休給與權利相關事項,教育部業以 109 年 12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139821 號書函擬具問答一覽表提供各發放機關參酌辦理。
三、倘於各期月退休金發放之前置查驗作業中,發現領受人有 1 年內出境累積逾 183 日者,應確實洽當事人確認是否有 1 年內於大陸地區居、停留累積逾 183 日而應暫停發給退休金之情事,且以取得當事人書面回復為宜,並依查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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