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分:
一、具院訂原住民身分者。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勿重複申請)
1、依據該要點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若該項獎學金同樣是由獲獎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2、其餘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該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案「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但若申請該會之「優秀獎學金」,因同樣是由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意即獎懲表上不能出現小過,若可請學生務必進行抵銷後再送件,方符合申請資格。)
四、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或團體才藝競賽獲獎者,始符合個人單項或團體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資格(各地方政府、各協會/總會、教育部體育署等所發放之獎狀,皆不包含在內)
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申請時間:於 115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前,將申請資料送註冊組彙整。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 3 ,請務必使用公告格式申請,勿沿用舊表或自行更改格式,並請申請學生務必於申請表中「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聲明欄位」簽名。
2、身分證明文件:註冊組統一辦理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註冊組統一辦理。
4、獲獎證明文件影本(需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參賽獲獎期間為 114 年 4 月 16 日至 115 年 4 月 15 日(以獎狀的日期為主),非於前述期間範圍內之獎狀證明,不予受理。
5、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者請另行檢附競賽手冊,參賽名冊為比賽官方印製,通常位於獎狀背面,或提供當初報名表,同一競賽所有參賽同學名字都要列出(如附件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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