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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尤薇 - 行政公告 | 2026-02-25 | 點閱數: 902

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 日生效。

說明:依據內政部 115 年 2 月 23 日台內移字第 1150930559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修正對照表.pdf
    1)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修正對照表.pdf
  •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 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 點第四點修正規定.pdf
    2)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 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 點第四點修正規定.pdf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odt
    3)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odt
  • 內政部 函.pdf
    4) 內政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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