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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淑婷 - 行政公告 | 2025-02-18 | 點閱數: 264

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報支,汽車每公里為新臺幣(以下同)3 元、機車為 2 元。
三、住宿費不分職務等級每日限額修正為同一數額,平日 3,500 元、假日 4,500 元。

  • 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zip
    1) 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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