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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尤薇 - 行政公告 | 2021-03-22 | 點閱數: 428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10年 3 月 17 日高市教小字第 11031834300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貴校如有教師,欲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旨揭縣市服務者,請轉知教師有關旨揭縣市之相關介聘規定。

  • 高雄市政府函文.pdf
    1) 高雄市政府函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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