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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尤薇 - 行政公告 | 2020-02-06 | 點閱數: 477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924日南市政預字第1090164607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9121日廉防字第10900302200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於 1081126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並自10911日生效。考量本次修正大幅放寬交通費之檢據規定,為避免各機關同仁誤解,行政院主計總處經蒐集近期各機關洽詢問題,整理「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1(如附件),請同仁卓參,避免發生浮()報等廉政風險事件

  • 交通費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pdf
    1) 交通費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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