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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許尤薇 - 行政公告 | 2018-06-21 | 點閱數: 830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7 年 6 月 15 日南市政預字第 1070675813 號書函轉法務部廉政署 107 年 6 月 11 日廉防字第 10705005610 號函,及本局「107 年度廉政工作計畫」辦理。   二、為提升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清廉形象,將市府「清廉勤政、傳承創新」之施政理念,傳播至各角落,特規劃 107 年度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之端午節廉政宣導活動,期能使同仁明瞭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立法精神、條文內涵及登錄程序,並宣導相關廉政法規,進而樹立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優良廉政形象。   三、本次宣導舉辦方式如下: (一)活動期間:即日起至 6 月 22 日止。 (二)...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室 許尤薇 - 行政公告 | 2018-06-14 | 點閱數: 693
說明:為提供員工優質子女托育環境,特與轄區內多家托育機構簽訂特約服務,特約托育機構契約期間及提供服務措施內容請參考旨揭名單,另各托育機構文宣資料,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權益 e 點靈/托育服務專區(網址: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L0A400 )分頁下載參閱。辦理子女托育請配合出示員工識別證或相關證明。
人事室 許尤薇 - 教育宣導 | 2018-05-25 | 點閱數: 824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7 年 5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07004164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人事室 許尤薇 - 行政公告 | 2018-05-21 | 點閱數: 757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5 月 1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40921 號函辦理。 二、有關哺乳時間之規範已明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該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於 91 年及 105 年曾二度修正,據其立法理由略以,因男、女兩性均可哺育嬰兒,爰刪除僅由女性申請哺乳時間;且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由未滿 1 歲,修正為未滿 2 歲;並將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由每日 2 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 60 分鐘。 三、為配合哺乳時間規定之修正,且有關哺乳時間規範係依勞動部及銓敘部規定辦理,爰旨揭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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